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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本校97學年度以前師資生詳閱此公告

公告類型: 行政公告
點閱次數: 770
教育部109年9月21日臺教師(二)字第1090130342號函辦理,
97學年度以前(不包含97學年度)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,
無法採行新制,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,
於113年1月31日(含)以前完成教育實習及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。
發布日期: 2020/09/25 至 2021/09/25